淄博条形码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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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条形码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淄博百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5 08:56:23

淄博条形码不可以自己生成。需要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而且需要提供相关材料才可以申请办理。

淄博条形码申请程序:

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可直接在 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 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商品编码是指用一组阿拉伯数字标识商品的过程,这组数字称为代码。商品编码与商品条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品代码是代表商品的数字信息,而商品条码是表示这一信息的符号。在商品条码工作中,要制作商品条码符号,首先必须给商品编一个数字代码。商品条形码的代码是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统一规定的规则编制的,分为标准版和缩短版两种。

1、唯一牲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商品项目代码一旦确定,永不改变,即使该商品停止生产、停止供应了,在一段时间内(有些国家规定为3年)也不得将该代码分配给其他商品项目。

2、无含义无含义代码是指代码数字本身及其位置不表示商品的任何特定信息。在EAN及UPC系统中,商品编码仅仅是一种识别商品的手段,而不是商品分类的手段。无含义使商品编码具有简单、灵活、可靠、充分利用代码容量、生命力强等优点,这种编码方法尤其适合于较大的商品系统。

3、全数字型在EAN及UPC系统中,商品编码全部采用阿拉伯数字。

商品代码的结构:

1、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对于我国商品条码的代码而言,由690、691、692三个前缀码构成的EAN-13码有如下两种结构:结构种类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结构一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结构二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注:1)Xi(I=1-13)表示从右至左的第i位数字代码2)GB12904-1998还规定了结构三,但目前尚未用于编码。 

以上两种结构的代码均由三部分组成,即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厂商识别代码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增加4位或5位数编制的,用于对厂商的唯一标识。 

商品项目代码是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已获得的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对本企业的商品项目进行的编码,包括5位或4位数。 

校验码是根据前12位数按GB12904——1998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的。在实际工作中,校验码一般不用人工计算,由制作条码原版胶片或制作条码标签的设备自动生成。 

2、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 

与上述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相比较,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代码(EAN_8码)只有一种结构,并且只含两个部分:商品项目识别代码校验码例如:X8X7X6X5X4X3X2 X1EAN-8码中商品项目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前缀码的基础上编制并直接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与EAN-13码相同。EAN-8码的使用是有限制的;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时,系统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商品编码的管理 商品编码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在己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如何正确地给具体商品项目进行编码,以及对己编码的商品做好原始记录和档案,防止出现编码错误的工作过程,其基本要求就是要保证商品编码的唯一性。要遵循唯一性原则,关键是要严格区分商品的不同项目,主要应从商品的种类、规格、包装、颜色等几个方面来考虑。系统成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商品编码的统一管理。加强对条码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积极参加条码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班;要建立有关条码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商品编码的原始记录和工作档案,以便于对编码唯一性进行检查;还要做好条码管理人员变动时有关资料的移交工作,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在编码管理的具体操作上,一般适宜采用“大流水”的编码方式,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编码的“唯一性”原则和“无含义”原则,减少编码出错的机会。

条码技术是在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容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兴技术。人们日常见到的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是普通的一维条码。作为一项自动识别技术,一维条码自本世纪70年代初期问世以来,由于其识读快速、准确、可靠、制作成本低等优点,很快受到了人们的青睐,被广泛应用在商业、图书管理、仓储、邮电、交通和工业控制等领域。 二维条码技术的起源   由于一维条码的信息容量很小,如商品上的条码仅能容纳几位或者几十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商品的详细描述只能依赖数据库提供,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一维条码的使用就受到了局限。基于这个原因,人们迫切希望发明一种新的码制,除具备一维条码的优点外,同时还有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为了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美国Symbol公司经过几年的努力,于1991年正式推出名为PDF417的二维条码,简称为PDF417条码,即“便携式数据文件”。 

 二维条码PDF417 PDF417条码技术的特点  PDF417条码是一种高密度、高信息含量的便携式数据文件,是实现证件及卡片等大容量、高可靠性信息自动存储、携带并可用机器自动识读的理想手段。PDF417条码具有如下特点:  1.信息容量大  根据不同的条空比例每平方英寸可以容纳250到1100个字符。在国际标准的证卡有效面积上(相当于信用卡面积的2/3,约为76mm*25mm),PDF417条码可以容纳1848个字母字符或2729个数字字符,约500个汉字信息。这种二维条码比普通条码信息容量高几十倍。  2.编码范围广  PDF417条码可以将照片、指纹、掌纹、签字、声音、文字等凡可数字化的信息进行编码。  3.保密、防伪性能好  PDF417条码具有多重防伪特性,它可以采用密码防伪、软件加密及利用所包含的信息如指纹、照片等进行防伪,因此具有极强的保密防伪性能。  4.译码可靠性高  普通条码的译码错误率约为百万分之二左右,而PDF417条码的误码率不超过千万分之一,译码可靠性极高。  5.修正错误能力强  PDF417条码采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数学纠错理论,如果破损面积不超过50%,条码由于沾污、破损等所丢失的信息,可以照常破译出丢失的信息。  6.容易制作且成本很低  利用现有的点阵、激光、喷墨、热敏/热转印、制卡机等打印技术,即可在纸张、卡片、PVC、甚至金属表面上印出PDF417二维条码。由此所增加的费用仅是油墨的成本,因此人们又称PDF417是“零成本”技术。  7.条码符号的形状可变  同样的信息量,PDF417条码的形状可以根据载体面积及美工设计等进行自我调整。 PDF417与IC卡及磁卡技术的比较  在证卡技术的应用上,PDF417条码卡及IC卡、磁卡技术比较如下:  一.磁卡  优点:可读可写,成本略高于PDF417二维条码卡; 

 缺点: 1.信息容量小,常依赖于外界的数据库; 2.保密防伪性差; 3.可靠性低,易受电磁场干扰而损毁信息; 4.寿命短(1年)。  二.IC卡  优点:信息容量大,可读可写;  缺点: 1.成本高,IC卡的成本通常是PDF417条码卡的3-5倍; 2.寿命短(2-3年),易于折毁; 3.可靠性差,易受外界强磁场干扰而损毁信息; 4.保密防伪性相对较差,信息可改写既是IC卡的优点,同时亦成为IC卡的缺点,为伪造信息留下契机。  三.PDF417二维条码卡  优点: 1.信息容量大、保密防伪性强、可靠性高; 2.成本低,按照材料的不同选用载体,一张PDF417条码卡,价格最多几元钱人民币,甚至几角几分即可实现; 3.寿命长,PDF417二维条码卡的寿命可达8、9年(PVC卡)。  缺点:信息不可改写。这点恰恰增强了二维条码卡的防伪能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二维条码卡几乎包容了磁卡和IC卡的所有优点。唯一的缺点是不可改写,而如果为了增强证卡的保密防伪性,对于证照等不需经常改写的应用场合,信息不可改写恰恰增强了证卡的保密防伪性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 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 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 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 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 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 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附则第三十五条 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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