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商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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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商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淄博百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5 08:00:14

一维淄博条形码、二维条码己成功进入商业自动化(POS)系统和仓储管理中。不过,数码成像的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标签在陶瓷业的应用,只是在授权发明专利陶瓷热转印色带(CTTR)工业化生产后才得以实现。并且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在特种陶瓷、建材陶瓷、工艺美术瓷、紫砂陶艺等行业和制作大师的作品中以期获得更广泛的普及。

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标签系统以条码为手段,计算机为中心,快速反馈陶瓷制品产、供、销、存储等各个环节的信息,为经营决策者提供管理信息。利用条码技术,可以完成仓库货物的导向、定位、入格操作,提高识别速度,减少人为差错,从而提高仓库管理水平。二维条码还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防伪性强等优点。陶瓷制品永久性条码标签更便于工艺陶瓷精品的文物性鉴赏、防伪和馆藏。陶瓷色带是瓷用颜料油墨的热转印色带,以网点图案组合或减色法为成色基础,数码瓷表面成像,成色温度在550/820/1300℃(分别适用于玻璃制品/釉上/釉下)左右选择,用于瓷相、玻璃婚纱相、户外广告及文物字画的永久性写存和陶瓷制品条码标签系统。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系统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系统采用卷筒大膜纸和黑色陶瓷色带(CTTR))。其工作原理为:单色条码打印机--贴花烧制(底部)--识别、数据库管理。可以将1848个或2729个数字字符或字母、数字混编字符进行编码,还可以把照片或指纹编在二维陶瓷条码中,把编码信息按密码格式进行编码,以防止伪造条码符号或非法使用有关编码的信息。目前编码软件(支持ODBC数据库)、条码阅读器均已实现商品化。

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标签系统永久性陶瓷制品条码标签系统采用卷筒大膜纸和CMYK四色陶瓷色带。其工作原理为:四色条码打印机--贴花烧制--形成条码、标签和照片。一维条码、二维条码一般可置于陶瓷制品背面或底部,用于识别和进行数据库管理彩色陶瓷颜料标签或图案适用于科研设计或小批量制作;400dpi以上的CMYK热转印打印机早已商品化,CMYK模式的照片级瓷表面成像亦会获得广泛应用。陶瓷制品条码标签的其他打印方式除了采用普通的贴花烧制法外,也可以在釉面(烧制前或烧成后)上直接打印。而更先进的方式是制成热邮票形式,以机械手自动贴花,热转印成像的条码标签具有热邮票转移性。

注意:市场上出现了采用其他热升华打印机等电子成像方式的杯碟瓷相、玻璃婚纱相等,这些玻璃、陶瓷表面均预涂有有机涂层,所热转印的图像刀刮即损,其成色剂为分散性染料,极易褪色。这种电子成像也可以生成陶瓷制品条码标签,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瓷艺。此外,英国剑桥大学不但开发了数码热转印陶瓷制品条码系统,也开发了采用对应金属氧化物盐溶液的喷墨系统,该系统正在被用于陶艺产品的单色编码打印,由计算机控制实现数码直接或间接印刷。这种印刷是非接触式的,平面或曲面承印物均可用。喷出的油墨粒径为10~100微米,喷印速度达到每分钟6~10米;这一系统已由Videojet公司投产,但其清晰度有限,难于打印二维条码。数码热转印陶瓷制品条码标签,较其他印刷方法更科学、快捷、可靠。陶瓷条码标签使陶瓷商品有了永久性身份标记,也便于数字化识别和数据库管理,从而能进入现代物流行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淄博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28码开始于1981年推出,是一种长度可变、连续性的字母数字条形码。与其它一维条形码比较起来,128码是较为复杂的条形码系统,而其所能支持的字符也相对地比其它一维条形码来得多,又有不同的编码方式可供交互运用,因此其应用弹性也较大。128码的内容大致亦分为起始码、资料码、终止码、检查码等四部份,其中检查码是可有可无的。128码的编码方式128码有三种不同类型的编码方式,而欲选择何种编码方式,则决定于起始码的内容。128码采用三个字符集,分别为字符集A、字符集B、字符集C。

字符集A包括所有标准的大写英文字母、数字字符、控制字符、特殊字符及辅助字符;字符集B包括所有标准的大写和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字符、特殊字符及辅助字符;字符集C包括00~99的100个数字以及辅助字符。因为字符集C中的一个淄博条形码字符表示两个数字字符,因此使用该字符集表示数信息可以比其它字符集信息量增加一倍,即条码符号的密度提高一倍。这三个字符集的交替使用可将127个ASCII码编码。三个字符集之前可以能过SHIFTA、SHIFTB、SHIFTC进行字符集之间的转换。

起始码编码类别逻辑型态相对值CODEA11010000100103、CODEB11010010000104、CODEC11010011100105,终止码无论是采用A、B、C何种编码方式,128码的终止码均为固定的一种型态,其逻辑型态皆为1100011101011。128码的特性128码具有下列特性:1.具有A、B、C三种不同的编码类型,可提供标准ASCII中128个字符的编码使用。2.允许双向的扫瞄处理。3.可自行决定是否要加上检查码。4.条形码长度可自由调整,但包括起码和终止码在内,不可超过232个字符。同一个128码,可以不同的方式多以编码。藉由A、B、C三种不同编码规则的互换可扩大字符选择的范围,也可缩短编码的长度。

商品淄博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在扫描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70万家POS扫描商店,我国已建成1000余家POS扫描商店。这类POS店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商品条码化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福建等)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

怎样使用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一般印在商品包装上,或将其制成条码标签附在商品上。对于小批量产品来说,条码也可印在不干胶上张贴。

哪些商品适宜采用条码?

所有零售商品,例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品,服装、鞋帽,医药品,化妆品、牙膏、香皂、洗衣粉等日用化工品,图书,胶卷、空白磁带等信息用化学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及玩具,日用塑料制品及日用橡胶制品,日用搪瓷制品,餐具饮具,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手工工具,剪刀等日用五金制品,日用杂品等都适宜采用条码。

商品条码的形式与结构

商品条码有两种形式,即标准码和缩短码。

标准码:由13位数字构成的条码称为标准码

标准码尺寸为:37.29mm×26.26mm,放大系数取值范围是0.80-2.00,间隔为0.05。

标准码的13位数字构成分两种情况:

第一:对690,691打头的条码,由7位(国别代码+厂商代码)、5位商品代码及1位校验码构成;

例:690MMMMMPPPPPC(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校验码)

第二:对692打头的条码,由8位(国别代码+厂商代码)、4位商品代码及1位校验码构成;

缩短码:由8位数字构成的条码称为缩短码,只有当标准码尺寸超过总印刷面积的25%时,才允许申报使用缩短码。

缩短码尺寸为:26.73mm×21.64mm,放大系数取值范围是0.80-2.00,间隔为0.05。

缩短码的8位数字由7位商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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