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商品条形码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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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商品条形码代表什么?

作者:淄博百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9 08:44:10

参与方位置编码

对参与供应链等活动的法律实体、功能实体和物理实体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法律实体是指合法存在的机构,如:供应商、客户、银行、承运商等。功能实体是指法律实体内的具体的部门,如:某公司的财务部。物理实体是指具体的位置,如:建筑物的某个房间、仓库或仓库的某个门、交货地等。)

代码结构

参与方位置编码由厂商识别代码、位置参考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用13位数字表示。

其中:厂商识别代码由7~9位数字组成。位置参考代码由3~5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

在追溯中商品条码助企业诚信天下--商品条码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诚信是人之本,民之基,国之根。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质量信用又是企业信用的关键。我国的质量信用体系,是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质量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失信惩戒力度,对于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设质量强国的部署和要求的重要措施。

开展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为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家质检总局从2012年起就大力开展了国家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启动了多项重点产品的质量信用档案数据项梳理及收集工作。先后采集了包括乳制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零配件、酒类等多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信息,形成了包含产品基本信息、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信息、质量证明信息、监督抽查信息、良好奖励记录和不良质量记录等大量民众关心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详见表1。

截至目前,信用信息平台数据采集工作已完成乳制品企业482家,建立产品信用档案5333条;家用电器和儿童玩具企业1756家,建立产品信用档案13426条;汽车零配件企业109家,建立产品信用档案210条;白酒企业数量1336家,涉及6302个批次的产品信息。基本完成了计划的数据采集任务,数据质量也达到了预期目标。

商品条码在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

商品条码作为一种应用最广泛的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技术,目前已在我国的5000多万种商品、100多万家超市商场、95%以上的快速消费品上面广泛使用,拥有条码身份证的中国制造产品已经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为解决我国产品出口,满足商业流通自动化需求,开展产品跟踪溯源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搭建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以商品条码为关键字的产品基本信息、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以及质量信用信息等,可建设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依托平台丰富的大数据资源,可研究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质量溯源,也可以研究建立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评价及分级管理等。总之,以商品条码作为关键字,通过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应用互联网、移动物联网、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展示、商品验证、价格比对、追溯查询等服务,为政府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提供依据,为促进我国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基于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的具体应用

研究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为加强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是客观需要。《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12〕940号)明确要求:依托中国商品基础信息数据库,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对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并适时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公示,发布企业诚信黑名单,可以让消费者更积极主动地来监督企业,可以使得企业加大对产品的质量保障力度。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是企业产品质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

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溯源

利用基于商品条码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结合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可以对产品开展质量溯源。在实施产品追溯时,除了记录产品的标识和属性,以及来源去向等基本追溯信息外,还可以全面采集产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监督抽查、所获奖励、质量认证等质量信用信息,并从源头录入追溯平台系统,丰富产品追溯信息数据库。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与电子信息技术,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通过直接扫描商品条码这一最易获取的信息,可以便捷地了解最新、最完整的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如百姓所关心的生产许可、质量认证等质量信息。利用基于商品条码的质量信用信息,通过产品追溯开展产品质量溯源是对追溯的一种深入探索和应用。

开展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及分级管理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是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与分级管理的基础数据。为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质量监管体系,基于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可研究建立企业质量数据评价模型,按照分类合理、评价科学的原则,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划分企业不同的质量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推动企业监管部门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将评级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将有良好评级记录的企业实施扶持与绿色通道,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视情节严重增加核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管,逐步形成褒扬先进,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构建全国统一的基于商品条码唯一标识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质量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公开应用,是整合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资源,提高监管和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利用大数据分析,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及分级管理,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和手段,也是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当前,我国急需加快建设健全基于商品条码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建立规范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发挥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对质检工作的支持作用,把信用约束、综合执法、行为监督和社会共治进一步整合起来,以提升质检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事业更上一个台阶。

1、位置选择

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首选位置宜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商品包装正面是指商品包装上主要明示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一个外表面)。条码符号与商品包装临近边缘的间距应不小于8mm或不大于100mm。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符号。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2、方向选择

商品包装上条码符号宜横向放置。横向放置时,条码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应从左至右阅读。在印刷方向不能保证印刷质量和商品包装表面曲率及面积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条码符号纵向放置。纵向放置时,条码符号供人识别字符的方向宜与条码符号周围的其他图文相协调。

3、曲面上的符号方向

在商品包装的曲面上将条码符号的条平行于曲面的母线放置条码符号时,条码符号表面曲度,应不大于30°;可使用的条码符号放大系数最大值与曲面直径有关。条码符号表面曲率大于30°,应将条码符号的条垂直于曲面的母线放置。

避免选择的位置

1)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有穿孔、冲切口、开口、装订钉、拉丝拉条、接缝、折叠、折边、交迭、波纹、隆起、褶皱、其他图文和纹理粗糙的地方。

2)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转角处或表面曲率过大的地方。

3)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包装的折边或悬垂物下边。

4)不应把条码符号放置在容易使条码符号变形和受其他损害的地方。

商品条码符号位置具体详情,请参考国家标准GB/T14257-2009《条码符号放置指南》。

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南京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鼓励和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南京办事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申请人申请注册厂有识别代码,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第八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系统成员证书》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协识别代码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南京办事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用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南京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具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备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系统成员编制的商品条码,应当自编制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们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水设计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不得使用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印刷企业必须经南京办事处认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印刷委托人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商品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第二十条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原版胶片制作者不得向委托人、订制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向非委托人非订制者提供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逐批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商)品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对目录中规定的产(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印在其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第二十四条企业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商品条码的,应当到南京办事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一)必须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二)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三)使用伪造、冒用或已注销商品条码的;(四)使用不合格商品条码的。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南京办事处审查备案。经销企业使用店内码应当优先选用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推荐的EAN系统店内码。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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